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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津法民初字第076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古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古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津法民初字第07664号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琅山仰天窝,组织机构代码76268333-8。法定代表人:程必成,总经理。被告:古荣,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古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市江津区佳禾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陶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周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