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盘刑一初字第60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9-06-27
案件名称
缪锐抢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缪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盘刑一初字第603号公诉机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锐,曾用名缪志德,男,1992年5月28日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云南省宣威市。因犯盗窃罪,2009年5月20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劫罪、盗窃罪,2013年3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昆明市五华区看守所。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刑二诉(2013)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锐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缪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缪锐伙同徐某闯(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官渡区福德立交桥下,采用暴力方法抢劫被害人普某价值人民币700元的三星牌手机一部、价值700元的宏为牌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100余元。所抢财物未追回。2013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缪锐伙同徐某闯(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盘龙区白云路滨江俊园门口,将被害人潘某停放于此的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盗走。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以下证据:抓获经过说明,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同案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缪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缪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盗窃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缪锐在有期徒刑四年至七年的幅度内量刑。庭审中,被告人缪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证据均无异议,但提出其并非想占有该轿车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20日,被告人缪锐伙同徐某闯(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官渡区福德立交桥下,采用暴力方法抢劫被害人普某价值人民币700元的三星牌手机一部、价值700元的宏为牌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100余元。所抢财物未追回。2013年3月21日凌晨,被告人缪锐伙同徐某闯(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盘龙区白云路滨江俊园门口,将被害人潘某停放于此的价值人民币20000元的一辆本田雅阁轿车盗走,销赃未果后,将车推入盘龙江中。2013年3月27日,被告人缪锐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说明:证实2013年3月27日凌晨3时许,民警在昆明市江岸小区盘龙江边针对砸汽车玻璃进行盗窃的案件进行守点时,发现五名男子形迹可疑,后民警对该五人进行盘问,该五人分别叫缪锐、徐某闯、张某2、王某、蒋某,后民警从几人身上查获刀、钳子、起子等工具,五人不能说清来此地目的及工具用途,后民警将几人带回所上审查。2、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1)被害人普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2月20日,其骑自行车从昆明火车站前往关上,在快到福德立交桥下时,遇到四个男子将其叫住,其中一个拿了一把刀抵住其的身体并让其将值钱的东西拿出来,其将所有东西拿出来后,对方又搜了身,并用刀把打了其后就跑了。其被抢的有一部黑色S723OE的三星手机,一部黑色宏伟牌手机和120元。(2)被害人潘某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20日,其将车停放在昆明市盘龙区江东路滨江俊园小区门口路边,3月21日8时许,起就发现车不见。被盗的是一辆白色本田雅阁轿车,车牌号为云A×××**。3月24日,其发现车被推进了盘龙江某。3、证人邹某的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13年3月23日,其在盘江东路扫地,看到有三名男子开着一辆白色的轿车到盘江东路江苏建工门口对面台阶上,接着三人下了车将轿车推到了盘龙江某。经邹某辨认,被告人缪锐就是推车的男子。4、证人张某1的陈述证实:2013年3月20日左右,其之前的同事缪锐打电话给其问要不要买车,由于车没有证件,其就没有要。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的三星牌S723OE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HOOW-A8型手机价值人民币700元。被盗的牌照为云A×××**本田雅阁汽车价值人民币20000元。6、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缪锐指认作案现场位于昆明市官渡区滨江俊园门口。7、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缪锐因犯盗窃罪,2009年5月20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9年8月19日刑满释放。8、同案徐某闯的供述证实:其与缪锐、张某2、陈某1在春城路附近堵了一个骑自行车的男子,缪锐和张某2用刀架着这个男子脖子逼他拿钱和手机,这个男子拿出来一个黑色三星手机,还有125元,后陈某1搜身又搜出一部黑色手机,接着其几人就离开了。2013年3月15日左右,其与缪锐、张某2在盘龙江边撬车,后在撬一辆白色本田轿车时发现有钥匙,于是缪锐就将车开走了,开了五、六天后,缪锐说车爆胎了,于是缪锐就说将车推到盘龙江某,于是几人将车推到了江某。9、被告人缪锐的供述证实:2013年2月份,其与徐某闯、张某3到盘龙江江岸小区,徐某闯砸了一辆白色本田轿车的车窗偷东西,后发现这辆车有钥匙,于是其就将车开走了,后其三人三人商量将车卖掉,于是联系了一个收二手车的,但是由于没有手续,对方不要,后其又联系了朋友张某1,但是张某1说钱还不能付给他们,于是其几人就决定不卖了。后这辆车的车胎爆了,几人就商量将车丢了,因为其担心车上有其的指纹,于是就说将车丢到盘龙江某。后公安人员在问其还有无其他犯罪行为时,其交代2013年2月份,其与徐某闯、张某2、陈某2在春城路的铁路下面,堵了一个骑自行车的男子,其拿着刀上前将这名男子拉到树丛中并让他将东西交出来,陈某2上前打了这个男子并搜出100多块和一个黑色手机,后徐某闯又搜出了一个黑色三星手机,后来了两个巡防其就跑了。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抓获经过说明,被害人报案及陈述材料,同案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照片,现场指认笔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及被告人缪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劫取公民合法财物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抢劫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合法财物且价值数额较大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将车辆开走使车辆脱离失主的控制,后欲将该车出售,在未能出售后才将该车推入盘龙江中,故被告人提出其开走车辆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缪锐在被羁押期间,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抢劫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据此,本院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打击抢劫、盗窃犯罪活动,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社会危害程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缪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3月28日起至2018年3月27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继续追缴涉案财物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蒋 煜人民陪审员 李惠麟人民陪审员 冯俊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尤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