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天民初字第356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刘向东与吕湘文、邱泽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向东,吕湘文,邱泽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天民初字第3565-1号原告刘向东,男,1973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吕湘文,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邱泽登,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刘向东与被告吕湘文、邱泽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刘向东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吕湘文、邱泽登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价值相等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向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告吕湘文、邱泽登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200000元,或查封、冻结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利华人民陪审员 宋国英人民陪审员 陈 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杨 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