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执民字第29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李盛与奉化市博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912号原告李盛与被告奉化市博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奉化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11月14日作出的奉劳仲案字(2013)第48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盛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奉化市博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已歇业,其名下的机器设备等财产已因另案被本院依法查封,正在处理,本案��与分配。截止2013年12月11日,被执行人奉化市博大针织服饰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李盛工资款人民币14500元,执行费11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甬奉执民字第291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阳 昉审 判 员 蒋 玮 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文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