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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6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王鹏与淄博高新区石桥康元医疗器械中心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669号王鹏与淄博高新区石桥康元医疗器械中心劳动争议议纠纷一案,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总额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淄博高新区石桥康元医疗器械中心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鹏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淄博高新区石桥康元医疗器械中心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新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淄博高新区石桥康元医疗器械中心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鹏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其堂审判员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苏 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