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01
案件名称
高陵县恒昌房地产公司与赵高潮等2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陵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赵XX,李XX,田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00346号申请执行人高陵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陕西省高陵县昭慧路。委托代理人王XX、李X,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赵XX,男,汉族,1955年6月5日生,住陕西省高陵县鹿苑镇田家村昭慧小区。被执行人李XX,男,汉族,1973年7月28日生,住陕西省高陵县鹿苑镇田家村昭慧小区。被执行人田XX,男,汉族,1959年1月10日生,住陕西省高陵县鹿苑镇田家村昭慧小区。申请执行人高陵恒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XX、李XX、田XX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3)高民一初字第00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3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47895元,本院于2013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田XX交来执行款10000元,被执行人赵XX交来执行款10000元,被执行人李XX交来执行款9000元,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高执字第00346号追偿权纠纷一案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建民执行员 王晓林执行员 张 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董 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