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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建寿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09

案件名称

钱金祥与孟荣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金祥,孟荣华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寿民初字第283号原告钱金祥。被告孟荣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钱金祥与被告孟荣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钱金祥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金祥撤回对被告孟荣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钱金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蔡维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