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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5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马某乙诉马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乙,马某甲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546号原告马某乙,男,1975年3月19日出生于甘肃省定西市,回族,无固定职业。被告马某甲,男,汉族,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乙诉被告马某甲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乙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乙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某乙负担。代理审判员 才恩吉德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索 龙 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