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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27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7-07

案件名称

朱凤杰与甄雄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凤杰,甄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275号原告朱凤杰被告甄雄原告朱凤杰与被告甄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凤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全部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同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志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