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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阴民初字第00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7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阴民初字第00722号原告张某某,男,1982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陈萍,陕西省华阴市岳庙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苗某某,女,198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建胜,陕西省华阴市华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冯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