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宁商初字第27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周衍锋与薛芙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衍锋,薛芙蓉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宁商初字第2702号原告:周衍锋。被告:薛芙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衍锋诉被告薛芙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衍锋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衍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周衍锋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班发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冯 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