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故民一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故民一初字第1206号原告刘某,女,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李某为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杨继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慕 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