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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柘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姚谢德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甲,吴某甲,季某甲,记某甲,陈某甲,姚谢德,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吴某丙,游某丙,谢某甲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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