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民初字第29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镇江市升泰物资有限公司与张骏欠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张骏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295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新区支行,住所地镇江新区大港赵声路128号。负责人周国培,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程群,江苏恒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骏。本院在审理原告镇江市升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骏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镇江市升泰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50元,减半收取5425元,由原告镇江市升泰物资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戴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