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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初字第2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朝辉与宁波市北仑区火木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新碶分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2255号原告:张朝辉。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火木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新碶分公司。代表人:洪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朝辉与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火木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新碶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张朝辉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火木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新碶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朝辉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朝辉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北仑区火木快递服务有限公司新碶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朝辉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梦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张静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