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大民初字第1131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潘霜霜与中山医科大学《家庭医生》医学整形美容医院肖像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霜霜,中山医科大学《家庭医生》医学整形美容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大民初字第11312号原告潘霜霜,女,1987年3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包世星,北京市华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医科大学《家庭医生》医学整形美容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号。法定代表人何晃中,院长。原告潘霜霜与被告中山医科大学《家庭医生》医学整形美容医院(以下简称:中山美容医院)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侯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霜霜的委托代理人包世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山美容医院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潘霜霜诉称:2012年7月,我发现被告中山美容医院在其宣传网站上刊登了题为“皮肤血管性疾病如何治疗好?”、“乳头再造多少钱?”、“常见去眼袋的几种方法”、“双眼皮吸脂手术是怎样的呢?”、“如何有效预防疤痕增生?”、“假体隆胸会不会破坏乳腺”等多篇文章中,未经我同意,擅自使用我的照片作为上述文章的配图,且在侵权页面中设有多处在线咨询窗口以及被告中山美容医院其他整形类项目的介绍。原告潘霜霜系国内知名平面模特、演员,有“小舒淇”之称,曾与刘德华、巩俐、谢霆锋等合作出演《翡翠明珠》、《我知女人心》、《食人草》、《财神客栈》、《男得有爱》、《五星上海》等电影;为《时尚芭莎》、《知音》、《昕微》、《嘉人》、《商界时尚》等杂志摄影,亦曾为牙膏电视广告、韩国化妆品电视广告、惠普笔记本宣传、康师傅方便面广告、黄金酒贺岁片广告、重庆电视台宣传片、张家界形象宣传、贵州电视台宣传片等代言。还曾出演《猫人女王》等多部脍炙人口的影视剧,参加东方卫视《舞林大会》亦广受好评。因此,原告潘霜霜的形象已经具有相当的商业价值和社会影响力。一直以来,原告潘霜霜都将维护个人健康形象作为工作的重点之一。被告中山美容医院未经原告潘霜霜同意,擅自将照片用于商业宣传文章当中,严重侵犯了原告潘霜霜的肖像权。并且,被告中山美容医院将原告潘霜霜照片用于丰胸等项目的商业宣传中,会使浏览该网站的网友误认为原告潘霜霜曾接受过类似的手术,甚至误以为原告潘霜霜在被告中山美容医院处接受过此类手术,这与事实严重不符,对原告潘霜霜的商业形象和个人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降低了社会评价,严重侵犯了原告潘霜霜的名誉权。依照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被告中山美容医院擅自使用原告潘霜霜的照片用作商业宣传,同时侵犯了原告潘霜霜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并给原告潘霜霜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故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中山美容医院立即删除使用在其网站www.jtyszx.com上原告潘霜霜的照片;2、判令被告中山美容医院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连续刊登一个月的经法院审定的含有道歉内容的道歉信并在侵权网站www.jtyszx.com上连续发布一个月的经法院审定的含有道歉内容的道歉信以向原告潘霜霜公开赔礼道歉;3、判令被告中山美容医院向原告潘霜霜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0000元;4、判令被告中山美容医院承担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通讯费等共计10000元;5、判令被告中山美容医院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被告中山美容医院未到庭参加庭审,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不同意原告潘霜霜的诉讼请求。我方客观上并不存在侵害原告潘霜霜的事实,我方使用原告潘霜霜所述称和公证的艺术照,不具有任何显著性和可识别性,是否为原告潘霜霜,有待商榷,我方没有在广告宣传中使用原告潘霜霜的照片或其他任何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的行为;我方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观上并无过错,我方使用的照片没有署名,仅限于内部网站,且使用量很少,目的是为了提高医院网页的美观度,不具有直接的营利目的,没有违法国家的有关法规;原告潘霜霜并不存在名誉权、肖像权受损害的事实;原告潘霜霜的艺术照实为营利诱饵,非为名誉起诉。经审理查明:原告潘霜霜为演员、平面模特。参加了多部影视作品、广告的摄制及多本时尚杂志照片的拍摄。庭审中原告潘霜霜提交了2012年7月2日由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2012)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3753号公证书,公证内容为:通过Google搜索“中山医科大学皮肤血管性疾病如何治疗好?”,之后点击链接“皮肤血管性疾病如何治疗好?激光治疗血管瘤,最好的激光治疗血管……”,进入网站www.jtyszx.com,名称显示为中山医科大学《家庭医生》整形美容医院,出现标题为“皮肤血管性疾病如何治疗好”的文章,并配有一张女子正面、肩披长发照片。以同样方式搜索在名称显示为中山医科大学《家庭医生》整形美容医院的网站上,出现文章“乳头再造多少钱?”及照片配图、“常见去眼袋的几种方法”及照片配图、“双眼皮吸脂手术是怎样的呢?”及照片配图、“如何有效预防疤痕增生?”及照片配图、“假体隆胸会不会破坏乳腺”及照片配图。上述6篇文章配有5张照片使用6次。名称为中山医科大学《家庭医生》整形美容医院的网站www.jtyszx.com,设有医院概况、新闻动态、媒体报道、品牌荣誉、科研院所、顶级专家、特色项目、全球连锁、公益活动、最新案例、满意调查等栏目。原告潘霜霜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支付了公证费1600元。庭审中,原告潘霜霜认可被告中山美容医院已将前述6篇文章及5张照片配图从网站全部删除。原告潘霜霜提交其百度照片,与上述5张照片相对应,证明被告中山美容医院使用的5张照片系原告潘霜霜。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2012)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3753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百度照片、ICP备案信息、判决书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中,被告中山美容医院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其放弃陈述、质证和辩论等诉讼权利。被告中山美容医院不能说明涉案5张照片的确切来源,本院对其否认涉案5张照片为原告潘霜霜照片的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中山美容医院在其用于宣传推广的网站上使用原告潘霜霜照片,应当认定具有营利性。被告中山美容医院不能证明其使用原告潘霜霜照片用于营利性目的具有合法根据,故应当承担侵犯肖像权的法律后果。被告中山美容医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潘霜霜照片,应当支付原告潘霜霜相应经济损失,具体数额本院酌定。被告中山美容医院将原告潘霜霜的上半身照片用于吸脂手术、激光除皱等美容项目的宣传,对作为演员的原告潘霜霜的社会声望和评价均可能形成负面影响,故本院认定被告中山美容医院的侵权行为足以对原告潘霜霜的名誉构成侵害,侵犯了原告潘霜霜的名誉权。被告中山美容医院侵犯原告潘霜霜肖像权和名誉权行为必然导致原告潘霜霜在一定程度上承受精神痛苦,被告中山美容医院应当就其侵权行为对原告潘霜霜进行赔礼道歉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的方式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本院考虑被告中山美容医院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后果、影响范围等因素酌定。关于原告潘霜霜主张的维权成本合理开支,本院认为对网页内容进行公证是必要的保全证据措施,故公证费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他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医科大学《家庭医生》医学整形美容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主办网站显著位置对使用原告潘霜霜肖像,侵犯肖像权、名誉权一事登载致歉声明,致歉内容由本院审核,登载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如被告中山医科大学《家庭医生》医学整形美容医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不执行上述判决义务,本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本判决书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中山医科大学《家庭医生》医学整形美容医院负担;二、被告中山医科大学《家庭医生》医学整形美容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潘霜霜经济损失二万元;三、被告中山医科大学《家庭医生》医学整形美容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潘霜霜精神损害抚慰金一万元;四、被告中山医科大学《家庭医生》医学整形美容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潘霜霜公证费一千六百元;五、驳回原告潘霜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百元,由原告潘霜霜负担三百八十七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山医科大学《家庭医生》医学整形美容医院负担一百一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侯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