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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瓦民初字第0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黄金花与袁成明、袁俊峰、袁高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花,袁成明,袁俊峰,袁高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瓦民初字第0872号原告黄金花。被告袁成明。被告袁俊峰。被告袁高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花与被告袁成明、袁俊峰、袁高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都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