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瓦民初字第0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黄金花与袁成明、袁俊峰、袁高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金花,袁成明,袁俊峰,袁高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瓦民初字第0872号原告黄金花。被告袁成明。被告袁俊峰。被告袁高尚。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金花与被告袁成明、袁俊峰、袁高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都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