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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京民初字第30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张小萍与庄顺遗嘱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庄某某

案由

遗嘱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京民初字第3021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庄某某。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庄某某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40元,减半收取247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孙 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艳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