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城商初字第6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青岛百圣麦食品有限公司与李熙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百圣麦食品有限公司,李熙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商初字第676号原告青岛百圣麦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万延森,系山东海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熙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百圣麦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熙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主体身份不明确为由申请驳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被告的诉讼主体不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百圣麦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李熙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3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隋立军代理审判员 于肖楠人民陪审员 孙振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任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