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民二初字第004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与方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方向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00491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安徽省东至县。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仲胜,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被告:方向明,男,1966年09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方向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撤��起诉。案件受理费1040元,由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 判 长 彭正平人民陪审员 徐慧明人民陪审员 甘进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文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