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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7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姜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芝民社二初字第781号原告姜某,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徐永强,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某,莎蔓莉莎美容会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范庆刚,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王旭,山东忠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于克晓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