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3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3402号原告刘某某,男,1974年9月3日,汉族,务农。被告陈某某,女,1974年5月17日,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焜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