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3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2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川法民初字第03402号原告刘某某,男,1974年9月3日,汉族,务农。被告陈某某,女,1974年5月17日,汉族,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刘某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晓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焜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