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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安民初字第0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安民初字第0378号原告:刘某,汉族。被告:丁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树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