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安民初字第03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安民初字第0378号原告:刘某,汉族。被告:丁某,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依法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方树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