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民二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18
案件名称
张靖彬与陆敏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靖彬,陆敏杰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民二初字第666号原告张靖彬,男,1984年5月8日出生,汉族,系深州市天成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被告陆敏杰,男,1977年2月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海门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靖彬与被告陆敏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靖彬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靖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靖彬负担。审判长 韩泽谦审判员 魏连静审判员 李亚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满会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