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莲执裁字第01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同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陕西同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莲执裁字第01069号申请执行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同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煜,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同盛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2)莲民二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核西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398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68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3年10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确认总执行标的为151386.42元,本院已执行回案款147000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收条并表示放弃对其余款项的诉求,申请终结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二初字第00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坤审 判 员 陈五洋代理审判员 高 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