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黄执字第443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刘传儒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传儒,刘瑞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4432-1号申请执行人刘传儒。被执行人刘瑞京,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刘家岛村。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06)黄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2921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案款2921元。本案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6)黄民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