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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民初字第72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侯铁军与张铁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海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铁军,张铁柱,天津市海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7289号原告侯铁军,男,196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银建的士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住天津市和平区宝鸡西道吉星北里1门606号。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6207170812。被告张铁柱,男,195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海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出租车驾驶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芥园西道宜君西里9-4-502。公民身份证号码120104195908125534。被告天津市海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河北区辰纬路52号。组织机构代码72571600-6。法定代表人丁福生,经理。委托代理人洪万祥,该公司职员。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产业区华天道3号鑫茂研发大厦A区二层、四层。组织机构代码79727703-0。法定代表人韩军,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明晖,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侯铁军与被告张铁柱、天津市海河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铁军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铁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余款25元由原告侯铁军负担。审判员  阎忠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