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双民初字第11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徐止江与陈杰、唐立平排除妨害纠纷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陈杰,唐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双民初字第1139号原告徐某某,男,1984年8月2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新沂市阿湖镇阿湖街。委托代理人时守新,新沂市巴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杰(陈大迎),男,1978年8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197808188218,汉族,农民,住新沂市阿湖镇条河村哈庄组。被告唐某某,女,1976年10月11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6197610118222,汉族,农民,住新沂市阿湖镇条河村哈庄组。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祥明,男,1954年8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新沂市北沟镇新东村七组。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陈杰、唐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3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杰、唐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陈杰、唐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杰、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凡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