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酒肃行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周政与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履行户籍行政登记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酒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政,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酒肃行初字第3号原告周政,男,生于2001年3月11日。法定代理人杜艳,女,生于1978年12月4日。被告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法定代表人李辉,该分局局长。原告周政要求被告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履行户籍行政登记职责一案,于2013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了本案,原告周政于2013年12月11日以被告已履行行政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行使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政撤回对被告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胡 瑜审判员 郭建林审判员 杨晓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一日书记员 于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