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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猇亭行非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宜昌市猇亭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与冯金山、刘忠平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4)鄂猇亭行非审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猇亭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正大路55号。法定代表人常丙梅,该局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冯金山。系刘忠平之夫。被申请执行人刘忠平。系冯金山之妻。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猇亭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的宜猇计生征决(2013)第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冯金山、刘忠平政策外生育二孩征收社会抚养费108126元。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猇亭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宜猇计生征决(2013)第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宜昌市猇亭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认定,冯金山、刘忠平于2005年12月20日在猇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1月31日生育一女取名冯文晗,2012年10月14日在宜昌市第五人民医院又生育一女取名冯代楠。因冯金山、刘忠平均为初婚,系非农业户口,双方不符合《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生育条件,故双方生育第二个孩子是违法生育的行为,按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征收冯金山、刘忠平社会抚养费各54063元(按2011年宜昌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021元的3倍征收),并于2013年7月12日给冯金山、刘忠平送达宜猇计生征决(2013)第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冯金山、刘忠平在收到该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既未按照告知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履行该行政处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猇亭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宜猇计生征决(2013)第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程序合法,其执行申请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宜昌市猇亭区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宜猇计生征决(2013)第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勇审 判 员 陈  斌人民陪审员 胡 学 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柴衷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