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6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陈建强与蒋万林、邱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强,蒋万林,邱永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建梅商初字第683-1号原告陈建强。被告蒋万林。被告邱永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建强与被告蒋万林、邱永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建强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蒋万林、邱永梅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开庭审理前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建强撤回对被告蒋万林、邱永梅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33元,减半收取计126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合计人民币2287元,由原告陈建强负担。审 判 长 赖剑韵人民陪审员 王晓瑜人民陪审员 蔡志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徐永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