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法民初字第0370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5-27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法民初字第03707号原告黄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周德胜,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某某,男,汉族。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少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某及代理人周德胜,被告向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双方由于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已经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向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好,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向某某于2010年11月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身份信息证明、结婚登记资料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佐证,可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与被告向某某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其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依据我国《婚姻法》相关规定,夫妻双方离婚是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条件。本案中,原告诉称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请求判决离婚的证据不足,故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少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