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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5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广州市美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福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美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福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花法民三初字第1563号原告:广州市美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庆珠。委托代理人:汤国坚,广东金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福江,男,1973年3月8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美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福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美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邵演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