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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行初字第0002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朱映川与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映川,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迎行初字第00028号原告:朱映川,男,住安徽省安庆市回祥小区。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住所地安庆市湖心中路。负责人:陈建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桂莉,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法制科副科长。委托代理人:康殿波,安徽豪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映川与被告安徽省安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映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晋  德  忠审 判 员 李     蕊人民陪审员 钮  震  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祁从娣(实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