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云高刑终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欧阳波故意杀人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欧阳波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云高刑终字第1457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欧阳波,男,汉族,1985年11月05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重庆市大足县人,户籍地大足县万古镇弹花村*组。2013年3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古城区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薛占义,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欧阳波犯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福玉、刘兴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2013)丽中刑初字第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伍福玉、刘兴钿服判,不上诉;欧阳波不服,就本案刑事部分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12年以来,被告人欧阳波与其妻张蓉感情不和,欧阳波怀疑其妻与被害人伍丛云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产生寻找机会报复的念头。2013年3月25日晚,被告人欧阳波跟踪张蓉并驾车到忠义市场一麻将室外守候。3月26日凌晨0时10分许,欧阳波见到打完麻将出来的张蓉、伍丛云以及另外一名女子一起搭乘了一辆出租车离开,被告人欧阳波开车尾随到雪山路卿云村附近时,张蓉与伍丛云从出租车上下来并往卿云村的巷道内走,伍丛云发现欧阳波尾随后加快步伐逃跑,欧阳波持刀追上伍丛云并用刀在伍丛云的头面部及左上肢捅刺7刀后逃离现场。伍丛云受伤后逃离案发现场161米,在瓜玳国水世界红绿灯斑马线处倒地死亡。经法医检验,伍丛云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额顶部、左面部、左上肢致左肱动脉断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2013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欧阳波到西安派出所投案自首。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认定被告人欧阳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欧阳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伍福玉、刘兴钿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已由欧阳波的家属支付15万元);作案工具水果刀一把予以没收。宣判后,欧阳波上诉称,其没有杀人的故意,被害人受到伤害后没有当场死亡,并且存在过错,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欧阳波与其妻张蓉自婚后感情不和。2013年春节过后,张蓉独自搬到丽江市古城区瓜玳国附近出租房居住,欧阳波因此愈加怀疑张蓉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遂产生伺机报复的意图。欧阳波得知张蓉经常在丽江市古城区昭庆市场一麻将室打麻将,遂于2013年3月25日13时许驾车在该市场门口等候并欲行跟踪张蓉。3月26日凌晨0时10分许,张蓉、李菊琴及被害人伍丛云从麻将室出来后乘上一辆出租车,在此等候的欧阳波即驾车一路跟踪。李菊琴在途中金凯广场下车,张蓉与伍从云继续乘出租车在古城区雪山路卿云村附近下车,后步行前往张蓉的住处。欧阳波见张蓉与伍丛云下车后仍未分开,遂认为伍丛云是与张蓉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人,立即追上二人持刀刺杀伍丛云数刀并逃离案发现场。伍丛云被欧阳波刺杀后前行百余米倒地,后经抢救无效死亡。根据尸体检验报告,被害人伍丛云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额顶部、左面部、左上肢致左肱动脉断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3月26日凌晨2时许,欧阳波主动到丽江市古城区西安派出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接警单、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材料,证实2013年3月26日凌晨0时35分,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区西安派出接到群众报案称,在古城区寨后下村水世界红灯路口发现一男子满身是血躺在路上。2013年3月26日凌晨2时许,欧阳波到西安派出所主动投案,根据其供述认定其为前述报警案件的犯罪嫌疑人。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查提取痕迹、物品登记表、尸体检验报告、照片、法医物证鉴定书,证实:(1)从欧阳波处提取的作案工具刀、欧阳波右鞋内侧及裤子右裤腿上段均检出被害人伍丛云的血迹;(2)被害人伍丛云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额顶部、左面部、左上肢致左肱动脉断裂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3.证人证言,证实:(1)欧阳波在案发当晚22时许,向朋友借了一辆夏利车。(2)在案发现场,张蓉看见欧阳波杀害伍丛云的情况。(3)欧阳波在朋友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的事实。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欧阳波对其作案工具、地点进行辨认的情况。5.被告人欧阳波的供述,证实欧阳波与张蓉结婚后经常吵架。2013年春节后,张蓉就在丽江市古城区瓜玳国附近出租房里居住。欧阳波怀疑张蓉跟别的男子有不正当关系,想要看一下跟张蓉有不正当关系的男子,教训一下对方。2013年3月25日,欧阳波在古城区昭庆市场等到张蓉后就驾驶车子一路跟踪。3月26日凌晨10分许,欧阳波看见张蓉跟着一个男的、一个女的从昭庆市场出来上了一辆出租车,其中那个女的在中途就下车。张蓉跟那个男的继续乘车到丽江市古城区“瓜玳国”附近的一个红绿灯巷子口时下车往前走。欧阳波跟在张蓉和被害人伍丛云后面很近时,欧阳波冲上去持刀刺杀伍丛云头部、胸腹等身体部位。然后,欧阳波就开着车子逃离现场。3月26日凌晨2时许,欧阳波带着作案刀子到丽江市古城区西安派出所投案自首。6.户籍材料,证实被告人及被害人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原审庭审质证,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欧阳波无视国法,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持刀杀害被害人伍丛云,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欧阳波实施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向被害人家属赔偿,有悔罪表现。针对欧阳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存在过错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原判在量刑上已经予以考虑,本院不再评判。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迎宪代理审判员 牛 凯代理审判员 罗 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靖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