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民初字第175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03
案件名称
深圳卢金匠珠宝有限公司与北京华亿大视界广告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卢金匠珠宝有限公司,北京华亿大视界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初字第17555号原告深圳卢金匠珠宝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水贝二路特力大厦912。法定代表人禇衍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梅,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宁,北京市元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华亿大视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丰融园北丰B2楼1层商业9号。法定代表人王喜荣。原告深圳卢金匠珠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金匠公司)与被告北京华亿大视界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亿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霍焕祥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柳鹏、李晓华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金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梅、王颖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华亿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卢金匠公司起诉称:2008年5月13日,卢金匠公司与华亿公司签订《中国网通特制电话卡产品承包销售协议》(以下简称《销售协议》),《销售协议》签订后,卢金匠公司分四次,分别以货款网通卡货款、网通权费等名义共计向华亿公司付款12470000元。2008年11月前,华亿公司陆续提供了带有奥运标志、网通网址、网通客服电话的贵金属镶嵌电话卡的销售防伪标贴,盖有中国网通印章的产品发行证书,印有产品图案的中国网通电话卡等多种资料。卢金匠公司按协议约定组织生产和销售,但产品在南京销售时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并责令停止销售后,理由是被停止销售的产品未有奥运特许权。被查封停止销售,卢金匠公司多次找到华亿公司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但华亿公司置之不理,致使该产品无法继续销售。现卢金匠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卢金匠公司与华亿公司于2008年5月13日签订的《销售协议》;2、华亿公司返还卢金匠公司合同价款12470000元。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2010年11月10日,卢金匠公司总经理王联众以华亿公司以虚假的中国网通授权合同与卢金匠公司签订《销售协议》,卢金匠公司共被骗1247万元为由向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报案,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对该案已经立案侦查,目前仍处于侦查阶段。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深圳卢金匠珠宝有限公司对北京华亿大视界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霍焕祥人民陪审员 柳 鹏人民陪审员 李晓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边江峰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