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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淅盛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春玲诉何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玲,何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盛民初字第89-2号原告:吴春玲,女,汉族。被告:何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玲诉被告何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3)淅盛民初字第89-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何雷驾驶的豫RHL8**小型汽车予以扣押,现被告何雷提供现金担保,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对豫RHL8**小型汽车的扣押措施。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何雷驾驶的豫RHL8**小型汽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柴春学人民陪审员  邸遂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渊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