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淅盛民初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吴春玲诉何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玲,何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淅盛民初字第89-2号原告:吴春玲,女,汉族。被告:何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玲诉被告何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13)淅盛民初字第89-1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何雷驾驶的豫RHL8**小型汽车予以扣押,现被告何雷提供现金担保,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变更对豫RHL8**小型汽车的扣押措施。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何雷驾驶的豫RHL8**小型汽车的保全措施由扣押变更为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 磊人民陪审员 柴春学人民陪审员 邸遂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渊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