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周执字8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李春梅与刘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春梅,刘萍,山东鲁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范德平,王延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周执字800-2号申请执行人:李春梅,女,汉族,淄博市张店。被执行人:刘萍,女,汉族,淄博是周村区。被执行人:山东鲁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被执行人:范德平,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王延文,男,汉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春梅与被执行人刘萍、山东鲁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范德平、王延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萍、山东鲁晶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范德平、王延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周民初字第107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方力执行员 张晓军执行员 曹明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立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