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行终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三泰公司因诉请撤销被上诉人福安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安市三泰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网福建福安市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宁行终字第5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安市三泰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以下简称“三泰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霞,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福安市。法定代表人陈华安,局长。委托代理人林冬辉,男,福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住福安市。(以下简称“福安市工商局”)委托代理人龚纯辉,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国网福建福安市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安市。(以下简称“福安供电公司”)法定代表人庄铭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缪丹宏、徐鸿飚,福建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三泰公司因诉请撤销被上诉人福安市工商局工商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其与被上诉人之间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福安市三泰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福安市三泰嘉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昌铅代理审判员 庄真真代理审判员 杨礼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