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民二初字第0065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与侯星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侯星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二初字第00657号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东至县。代表人:周红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斌,安徽安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仲胜,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工作人员。被告:侯星海,男,196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侯星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安徽东至农村合作银行负担。审判员  彭正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文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