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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民初字第1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杨军与吕飞雄、刘新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军,吕飞雄,刘新元,彭高华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阳民初字第1324号原告杨军,男,1975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五峰铺镇七里田村六十亭组79号。被告吕飞雄,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五峰铺镇兴峰路118号。被告刘新元,男,197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五峰铺镇水田村竹山组19号。第三人彭高华,男,197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五峰铺镇水田村红光组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军与被告吕飞雄、刘新元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军负担。审判员  简寻源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