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尖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高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尖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无业。2013年7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拘留,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被告人高某涉嫌犯盗窃罪一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尖检公诉科刑诉[2013]204号起诉书,于2013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付丽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0日0时许,被告人高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解放北路博通网吧当网管时,趁该网吧银台内无人之际,用改锥将银台抽屉撬开,盗窃抽屉内的现金2270元及20张30元面额的游戏点卡。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游戏点卡评估价为人民币552元。账款及游戏点卡已充值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提供书证、物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加以证实。要求对被告人高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0日0时许,被告人高某在太原市尖草坪区解放北路博通网吧当网管时,用改锥将银台抽屉撬开,盗窃抽屉内的现金2270元及20张30元面额的游戏点卡。被盗游戏点卡经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评估价为人民币552元。盗窃后账款及游戏点卡已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另查明,2013年7月31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尖草坪责任区刑警队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河龙湾西街13号世纪网吧内将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高某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高某的讯问笔录及亲笔供诉,证实其于2013年7月10日凌晨0时许,用改锥撬开博通网吧收银台抽屉盗走现金2270元及20张面值30元的游戏点卡的事实。2、被害人赵某的询问笔录及报案材料,证实2013年7月10日凌晨0时许博通网吧收银台抽屉被撬开盗走2270元及20张面值30元的游戏点卡的事实。3、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尖草坪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高某在办案民警的带领下指认其盗窃作案现场的事实。4、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尖草坪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辨认笔录,证实经被害人赵某的辨认,指认出被告人高某即为盗窃其网吧现金及游戏点卡的犯罪嫌疑人的事实。5、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刑事侦查大队技术中队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博通网吧收银台抽屉锁被破坏,抽屉木框上有撬压痕迹的事实。6、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南寨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太原市尖草坪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草坪价认鉴(2013)94号-1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告人高某盗窃的游戏点卡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52元的事实。7、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尖草坪责任区刑警队出具的归案证明,证实2013年7月31日,太原市公安局尖草坪分局尖草坪责任区刑警队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河龙湾西街13号世纪网吧内将涉嫌盗窃罪的犯罪嫌疑人高某抓获。8、被告人高某的户籍证明,证实其作案时为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的事实。9、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证明被告人高某无违法犯罪前科记录的事实。10、被害人赵某的谅解笔录,证实被告人高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的事实。上述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适用法律的意见符合事实,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高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且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现有证据证明的被告人高某的犯罪事实,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犯罪性质及其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1日起至2013年1月30日止。罚金应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晓宇审 判 员 息 争人民陪审员 董艳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