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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22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宪法与马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宪法,马广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济中区民初字第2295号原告王宪法。被告马广全。委托代理人杜庆华。原告王宪法诉被告马广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3年9月16日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威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宪法、被告马广全委托代理人杜庆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宪法诉称,2011年12月28日,被告马广全因承建工程资金短缺,向其借款16.5万元,口头约定工程完工后按照月息2分支付利息。现工程早已完工,被告却不偿还借款。2012年11月8日,诉至本院,被告马广全承诺分期还款,原告遂撤回起诉。被告偿还了2万元款后,余款14.5万元再不偿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马广全偿还借款14.5万元及利息。被告马广全辩称,2011年12月28日其收到原告购房款16.5万元,其中本金13.5万元,利息3万元。约定工程完工后用房屋抵偿。后开发商未能用房屋抵工程款,2012年1月7日,开发商拨款55万元,我用其中10万元偿还了原告,2013年5月22日还款2万元。本人只借过原告一次款,没借过第二个16.5万元。其还款时没有收回借条,才形成目前原告手中还有借条。原告为了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1年12月28日收据存根一张。证明被告收到原告款16.5万元。2、2012年1月7日欠条。证明被告偿还的10万元系偿还的购房款和本案借款无关。被告对两份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鉴于被告对原告出具的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虽然被告辩称支付了10万元和2万元没有提交证据,但原告予以认可,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述基本一致。本院认为,被告马广全借原告王宪法款16.5万元,有被告马广全出具的借款借据佐证。被告马广全辩称偿还了一次10万元、一次2万元。本院认为,第一次偿还的10万元,原告认可收到,该款系偿还的购房款,有原告出具的购房合同和2012年1月7日被告出具的欠6.5万元余款的欠条佐证。如被告没收回借条,那也就不用另外出具剩余欠款6.5万元的欠条。现原告手中有借16.5万元的借条和欠房款6.5万元的欠条,因此,本院对被告的辩称不予采信。由于借条上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亦不认可约定了利息,因此,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的诉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被告马广全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宪法款14.5万元。如被告马广全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受理费4445元,由被告马广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