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25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佟福俊与马玉屯、杨少来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福俊,马玉屯,杨少来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581号原告佟福俊。被告马玉屯。被告杨少来。本院在审理原告佟福俊与被告马玉屯、杨少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佟福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3元,由原告佟福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顺昌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郝竹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