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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1257-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西安市xx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xx、张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125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某某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19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给付其借款37704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某、张某某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执字第0125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能提供被执行人真实、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