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273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周庆华与张宏轶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华,张宏轶,李亚辉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27358号原告周庆华,男。被告张宏轶,男。被告李亚辉,男。原告周庆华与被告张宏轶、李亚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尧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庆华与被告张宏轶、李亚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庆华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2年12月26日签订《租车协议》,协议内容:从2012年12月5日开始生效,被告提供京X汽车一辆供我使用,我需缴纳风险抵押金2万元,每月租车费3000元,合同有效期为半年。协议签订后,我将风险抵押金2万元交付给被告。合同到期后,我欲将该车交还被告,但被告拒收。我无奈将车辆交给车主北京X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并由该公司给我出具证明一份。之后我要求被告退还风险抵押金2万元,但被告以X公司未退还他们风险抵押金为由拒不退还,故起诉请求被告张宏轶、李亚辉共同退还我缴纳的风险抵押金2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张宏轶、李亚辉承担。被告张宏轶、李亚辉辩称,原告违反了协议约定,未将车辆交还给我们,也没有经过我们同意,私自将车辆开到公司外面,公司的队长在公司墙外找到车,并收回车辆。起诉书称我们拒收车辆与事实不符。2013年6月5日之前,我们多次和原告沟通,让原告将车交还,交车后公司有个15-20天的退款期,退回款之后我们再将钱退给原告。但原告拒绝,原告要求我们在没有见到车辆的情况下,先将风险抵押金打到其银行卡中,其再将车辆放在某一个地点,再让我们去取车。我们没有同意原告的要求。车辆上有定位系统,原告将定位系统破坏了,我们想通过定位系统找车都找不到。另外,原告在半年租车期间,交通违章、违法,造成我们停车学习,原告还有将发票票根丢失,不开每月例会,遭到乘客投诉也不出面的违约行为。综上,我们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同意退还原告风险抵押金。经审理查明,北京X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是车牌号为京X捷达牌小轿车的所有权人。张宏轶是北京X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职员。2012年12月26日,周庆华(乙方)与张宏轶、李亚辉(甲方)签订《租车协议》,协议内容为:“此合同从2012年12月5日开始生效。1、甲方提供(X)汽车一辆供乙方使用。2、运营中所有票据费用乙方承担,若将发票票根丢失,每张票根缴纳伍佰元罚款。3、甲方负责车辆的保养(以公司标准为准)。4、乙方负责车辆的正常的维修。5、乙方需缴纳风险低(抵)押金贰万元整,双方约定每月租车费用人民币叁仟元整。6、车辆使用中如遇管局查处的所产生的处罚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罚单若返回公司,公司内部处罚也有乙方承担)。7、如遇车队内部稽查,甲方负责协调解决,所产生的费用甲乙双方各付百分之五十。8、乙方在车辆使用中产生交通违章,缴纳罚款同时,按照所处罚的分数一分一百元标准处理。9、车辆在使用中所产生交通违章,公司部分的处罚。谁违章谁负责。造成停车学习的,甲方出面学习,费用为每天贰百元。10、乙方如使用该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私自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甲方一经发现,立即将车收回。11、乙方在使用车辆时如发生交通事故,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乙方应承担所有的人员车辆的经济损失,如需甲方公司出面解决,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12、乙方在运营中发生议价,拒载,绕路被投诉的,公司内部处罚由乙方负担。如有弹弦子情况出现,立即下车风险低(抵)押金不退。13、乙方在运营中发生一切事情必须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如擅自解决,所有后果由乙方承担。14、如有酒后驾驶,肇事逃逸行为的立即下车风险低(抵)押金不退。15、甲方需要调配车辆人员时,乙方需配合。16、如遇公司原因将车辆收回或车辆报废等不可抗原因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甲方需将剩余车辆租金(按日结算)。风险低(抵)押金退还乙方。(中介费不退)17、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公司将车辆收回所有处罚费用由乙方承担。18、每月公司例会乙方需将车辆交给甲方,例会结束甲方将车辆交由当班驾驶员。(时间以公司例会时间为准)。此合同甲乙双方暂定有效期为半年。……。”合同签订后,张宏轶、李亚辉将诉争车辆交给周庆华,周庆华每月向张宏轶、李亚辉支付3000元租车费用。2013年6月5日之前,张宏轶、李亚辉要求周庆华将诉争车辆交还,待15-20天之后再将风险抵押金退还给周庆华。周庆华担心交还诉争车辆后无法拿回风险抵押金,要求张宏轶、李亚辉先退还风险抵押金,后交还诉争车辆。张宏轶、李亚辉未予同意。后双方未就诉争车辆交还及风险抵押金退还事宜达成一致。2013年6月5日,《租车协议》租赁期限届满。2013年6月24日,北京X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将诉争车辆收回。后双方因风险抵押金退还一事产生纠纷。另查,2012年12月3日,张宏轶、李亚辉收取周庆华风险抵押金2万元。庭审中,张宏轶、李亚辉称周庆华存在违章、丢失发票票根、不参加例会、破坏车辆定位系统等违约行为,给其造成损失,且周庆华未将诉争车辆直接交还,诉争车辆系被公司强行收回,其交给公司的风险抵押金因此被扣除为由不予退还风险抵押金。周庆华认为其未破坏定位系统,违章、票根丢失与其无关,未参加例会是因为当时签协议时二被告承诺过可不参加例会,诉争车辆并非被公司强行收回,而是因为公司将计价器收回调整后一直未退还,导致诉争车辆无法正常运营,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队长要求将诉争车辆交还。经询问,双方解释称弹弦子指的是司机利用遥控器自行调高计价器金额,多收取客户打车费的行为。张宏轶、李亚辉认可周庆华在租车期间未出现协议中约定的弹弦子、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的行为。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租车协议》、收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租车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协议,双方均应遵守履行。根据租车协议内容及查明事实,周庆华在租车期间未出现协议约定的不予退还风险抵押金的情况,即弹弦子、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的情况,且车辆所有权人北京X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已将诉争车辆收回。因此,张宏轶、李亚辉应将风险抵押金全部退还给周庆华。现周庆华要求张宏轶、李亚辉退还风险抵押金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即便张宏轶、李亚辉所述周庆华存在违约行为情况属实,但根据租车协议内容,风险抵押金不属于违约责任条款,故张宏轶、李亚辉主张以不退还风险抵押金的方式要求周庆华承担违约责任之抗辩,没有合同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张宏轶、李亚辉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退还周庆华风险抵押金二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元,由张宏轶、李亚辉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金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尧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丁 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