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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宜商初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与刘超群,刘祖强,张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刘超群,刘祖强,张国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商初字第17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负责人胡兵,该支行行长。被告刘超群,男被告刘祖强,男被告张国珍,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宜兴市支行)与被告刘超群、刘祖强、张国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农行宜兴市支行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农行宜兴市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农行宜兴市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498元,减半收取2249元,财产保全费1720元,合计3969元,由农行宜兴市支行负担。审判员  史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