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横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某驾驶的冀F544**车依法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杨某驾驶的冀F544**车依法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广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