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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0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高某与杨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杨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202号原告高某。被告杨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诉被告杨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杨某驾驶的冀F544**车依法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杨某驾驶的冀F544**车依法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记员  安广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