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中中法立民申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黄文刚与黄文龙等不当得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黄文刚,黄文龙,黄子明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中法立民申字第2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文刚(曾用名黄文江),男,197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委托代理人:梁友明、刘治伟,均系广东弘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文龙,男,196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黄子明,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港口镇。再审申请人黄文刚因与被申请人黄文龙、黄子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2)中一法民一初字第1649号及本院(2013)中中法民一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本院接收申请再审材料后,经审查是属于当事人双方为公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规定由本院审查的案件,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黄文刚再审申请称:(一)《双方协议书》只约定了“电灯”、“风扇”、“金属铝窗”、“大门铁闸”、“地坪”归黄文龙所有,没有约定过“其他添置物归黄文龙所有”的内容,二审认定全部添附物归黄文龙所有是错误的。(二)拆迁办已在强拆时对双方的物品进行了确权,申请人对自己的财产有所有权。(三)“不当得利”的金额,应当参考拆迁办所丈量的属于黄文刚的名称、面积及《补偿明细表》中的单价,赔偿项目及赔偿数额为:房屋混合结构120400元、房屋锌棚顶69336元、松皮棚顶6072元、砼地面11400元、4人以上搬迁费补偿4000元、租屋住补偿租金22500元、水+电设施补偿5000元、电视+电话设施补偿500元、补框架结构装修费21072元,以上金额合计260280元,应由两被申请人连带返还。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认为二审适用法律恰当,但认定事实和计算补偿数额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黄文龙、黄子明均未提交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二审查明,黄文刚因租用黄文龙名下的房屋用于经营大排挡饮食生意,双方签订了租赁协议。由于黄文刚需要建设地坪、屋里电灯、金属窗户、厨房等,双方协议免收租金两年。协议中还对黄文刚加建设施及增置物的归属作出了约定。2010年11月18日,因涉案房屋征地拆迁补偿,租赁合同解除,双方因补偿款发生纠纷。二审经审查认为,依照双方协议,黄文刚享有星铁棚的所有权;松皮棚是由黄文刚加建的,没有列入黄文龙享有所有权的物品范围。黄文龙、黄子明作为同一拆迁户主体,收取该两部分的75408元补偿款没有合法依据,应当向黄文刚返还正确。其余包括地坪、电灯、窗户、厨房、大门铁闸等添附物已约定由出租人享有,黄文刚诉求的其他补偿项目,因无合同依据,二审不予支持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黄文刚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曾令生审 判 员  管晓明代理审判员  徐学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梁慧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