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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鱼执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1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柳州市富源商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国美新村小汽车租赁分公司申请执行卢军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州市富源商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国美新村小汽车租赁分公司,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鱼执字第790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富源商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国美新村小汽车租赁分公司,地址:柳州市白云路与燎原路交叉口门面。负责人吴垂陈,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卢军,无固定职业。柳州市富源商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国美新村小汽车租赁分公司申请执行卢军关于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柳州市富源商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国美新村小汽车租赁分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3)柳市民二终字第7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柳州市富源商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国美新村小汽车租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柳州市富源商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国美新村小汽车租赁分公司申请执行卢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3)鱼执字第774号案件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明权审 判 员  叶荣军代理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邓珊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